襄州区保护渔业资源 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江襄阳城区段禁捕渔民退捕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9】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保护襄州区渔业资源,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现将汉江流域襄州水域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暂定实行十年禁捕,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二、禁渔区:汉江襄州段、唐白河、唐河、白河、滚河、小清河及通江水域。

三、禁止行为: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因养殖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襄州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的,可向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四、重点打击的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电鱼、毒鱼、炸鱼、鱼鹰、迷魂阵、密封阵、地笼子、密眼网、拦河大毫、拖(吸)螺蛳、拖(吸)摇蚊幼虫、涉渔“三无”船舶、生产性垂钓(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视频锚鱼)等。

五、禁渔要求:“江中无渔船、岸边无渔网、市场无江鱼”。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禁用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710-2812592  政府热线:12345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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