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常文杰等39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最高获刑21年...

12月22日,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常文杰等3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庭审宣判现场

对被告人常文杰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被告人郭明安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庄宗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其他3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案扣押的相关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该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上缴国库。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及辖区群众百余人旁听宣判。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常文杰、郭明安、庄宗良先后网罗被告人王敏、刘培、匡付生、孟国海、张珊珊、王德发、唐远波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强拿硬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0起;持械聚众斗殴1起,致多人受伤;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情节严重;与他人串通投标及多起违法活动。

该组织凭借不法手段获取襄州区唐河、白河砂石经营权,垄断襄州区所辖程河、朱集、古驿、双沟等镇的砂石经营长达10余年之久。期间,通过设卡收费、暴力管制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对唐河、白河砂石开采经营活动形成非法控制,获取非法收入达2亿余元,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在实施砂石开采过程中,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默许甚至鼓励其实际管控的采砂经营户超量、超深度开采砂石资源,非法采砂2500余万吨,造成河势改变、河岸崩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在长达10余年的砂石经营过程中,仅取得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和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采砂许可证。在其他没有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时段,仍允许采砂经营户使用抽砂船等禁用的采砂工具,破坏性的采掘河道砂石,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文杰、郭明安、庄宗良等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存续十余年,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行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对襄州区的河道砂石开采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一定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常文杰、郭明安、庄宗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其他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常文杰等39人涉黑案庭审组织严密,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充分,截止法庭调查结束前,39名被告人中有34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的宣判,提振了人民群众的信心和安全感。

来源:襄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曾虹璐   校对:王玉虎

责编:张丽

审核:章铁勇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