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 所有企业须“持证排污”

国务院新闻办今天(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关情况。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文件于近日印发,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条例》对排污单位应承担的污染治理责任进行了规定,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条例》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在今天(5日)上午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

刘志全介绍,《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的事项。

第二,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体现在:

一是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

二是自行监测和信息的真实承诺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三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四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五是信息披露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总台央视记者 蒋晓平 王友文 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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